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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15/11/19 17:29:55 发布人:校办 浏览次数:5742

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三章        政管理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        总务、环境管理

第八章           


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学校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校,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是包括南京市第二十九高级中学、南京二十九初级中学、致远中学组成的教育联合体。

第三条          南京市第二十九高级中学系公立全日制高级中学,注册法人单位,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蓝天园23号。学校创办于1945年,目前为江苏省国家级示范高中、江苏省四星级高中。

第四条          南京二十九初级中学是南京市第二十九中的初中部,是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设二级法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玉泉路1号,初三年级教学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北圩路129号,目前均为江苏省示范初中。

第五条          致远中学是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的一部分,是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设二级法人,位于南京市凤凰街凤凰庄4号,目前为江苏省示范初中。

第六条          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七条          学校校风是:团结、文明、勤奋、严谨。

学校校训是:崇德、笃志、勤学、力行。

学校教风是:敬业、爱生、求实、创新。

学校学风是:严、实、勤、活。

第八条          学校办学目标是:把学校建设成为“文化内涵丰富,教育质量一流,骨干教师众多,办学特色鲜明”的省城名校,高中部要全力争创现代化、高质量、有特色的江苏省五星级高中。

第九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为品学兼优、身心健康、个性优良、特长明显,即素质发展全面的现代文明人。

第十条          每年十月二十九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办学宗旨。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是鼓楼区教育局。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学校是南京市开展校务委员会制度试点单位,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为学校发展和重大决策提供决策、咨询、协调、评议,以此作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补充。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分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学校设立校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教科室、总务处等职能处室,各处室主任对分管副校长负责。

第十四条                校长享有下列权力:

一.  重大事务决策权和工作指挥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和指挥权。

二.  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学校的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  财务基建审批权。除重大项目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学校实行校长领导下的财务收支两条线和一支笔审批制度,有权决定学校内硬件配制、室内装修、奖金发放、外出费用、科研经费等财务审批权。

四.  按市、区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确定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领导学校的招生和统一收费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有关政策法规,为人师表、清正廉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一切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一切服从和服务于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二.  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督导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接受督学的督导。

三.  尊重和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作用和保证作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协调、评议作用、教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民主党派的议政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妇委会、退协、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

五.  加强学校管理,对学生实施德、智、体、心理健康教育和美育、劳技教育。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实施,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毕业生。

六.  加强法制教育,重视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社区教育和社区服务,做好文明共建等项工作。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  加快学校办学条件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学校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认真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  参与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和监督教育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执行。

四.  根据“党管干部”原则负责干部的推荐、考察、培养、教育工作。

五.  支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协调学校内部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六.  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  领导教代会,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领导工会、妇委会、退协、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教代会每三年一届,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一.  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生产任务及各项行政工作。

二.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改革措施、岗位责任制、教职工考核办法、教职工权益等决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奖金分配等方案。

三.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评议学校行政领导成员。

四.  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五.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确保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重大问题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一.  凡属下列范围内的问题,必须开会集体研究决定:

1.      学校三年(五年)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及管理的工作报告。

2.      学校内部体制改革,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

3.      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经济投资和经济开支,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      中层以上干部的考核、调整和任免,教职工人事调动。

5.      学校招生工作和收费工作。

6.      教职工的工资晋级、职称评定、年终评比、奖惩兑现等问题。

7.      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发展计划、后干部的确定和培养,党风、廉政建设。

8.      党员、教职工中的倾向性思想情况,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  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制度。

1.      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之前,必须事先通知,不搞临时动议。

2.      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让大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每位领导成员都有同等的发言权。

3.      对集体研究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每位领导成员都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应按照一人一票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和决议。

4.      在执行决定和决议时,要按领导成员的分工负责并认真抓好落实,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好分管的工作。

5.      在履行分工负责的职责,遇到新的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向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报告,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建立实施校务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四章    教师职工管理

第二十条                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  目标: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教师队伍的建设,决定了学校办学的质量和发展,要培养教师掌握现代文化知识和管理知识,构筑教师人才高地,建设一流教师队伍。

二.  任务:

1.      实施师表工程,塑造高尚的师魂。

2.      实施青蓝工程,加速青年教师的培养。

3.      实施名师工程,造就高素质的师资群。

4.      实施凝聚力工程,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成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大纲,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验,以及学术交流和培养进修。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对成绩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  教师应该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努力提高师德和素质。

六.  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不做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重视培养和使用教学骨干,培养和提高青年教师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和年度考核制。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依法实行奖惩制,对违反学校章程,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行教师校内申诉制度及解决问题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学校开设教工活动室,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享有《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学生对学校领导和教师作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认为不公正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向学校提出申诉。

二.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三.  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施设备。

四.  在学习成绩和操作评语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在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在校一日常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尊重国旗国歌,按时参加升旗仪式,升国旗时脱帽肃立,唱国歌时声音宏亮。

三.  认真上好每堂课,独立完成课外作业,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良好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  努力争取品学双优、身心健康,并在电脑操作、英语会话、汉字书写、普通话测试、理化生实验等五项技能上达标。

五.  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关心班级,热爱学校,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自立自强,立志成才,以实际行动为学校争光彩,为社会作贡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教师尊重学生成长和发展的规律,依法维护学生的权益。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把培养目标与学生的良好行为养成结合起来。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三好学生评选制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制度》、《文明班级评选制度》、《校园十佳人物评选办法》、《优秀团员评选条例》、《奖学金发放条例》、《学生处分规定》等,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的学生,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应给予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进出校门规则,课堂学习、自习课、课间、午间休息、晚自习、阅览实验、广播操、眼保健操、升旗、考试、体育锻炼、卫生、劳动、校园值勤、学生宿舍等学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文明制度。

第三十四条        品德考评制度。

一.  一学期根据品德考评标准给每位学生评定品德等第,期中考试后由学生、小组、家长、教师进行初评,期末进行总评。

二.  品德等第分四个等级,优、良、及格、不及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管理实行学校与学生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建立年级组、班主任。学生成立自主管理委员会和校长助理,共同实施学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学生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在校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时,可依“学生申诉制度”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生监护人制度,学生入学后,学校与其监护人共同负起责任,教育管理学生。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决定》,以育人为根本,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培养素质全面的现代文明人和现代化建设的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德育工作规程,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使学校德育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十条                学校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深化课程和课堂教学改革,优化课堂教学结构,加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增进学生身心体质健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十四条        加强学校美育工作,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        强化“科研兴教”意识,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抓好科研课题组和论文评选工作,不断提高教科研水平。教师每学年应撰写一至两篇教学论文。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充分利用,发挥效能。

第四十七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做好各类文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章    总务、环境管理

第四十八条        总务后勤工作坚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制订好学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

第五十条                总务后勤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学校的财产和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坚决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法向学生收费。杜绝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第五十二条        遵守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的审批制度,合理地、节约地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接受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反对铺张浪费。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加强校舍、校产和教室公物管理。加强食堂管理。

第五十四条        办好校办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其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教职工福利、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绿化、美化校园,积极营造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和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六条        加强门卫、各种车辆的管理。校内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外来车辆不得擅自进出校门。流动商贩严禁进入校园。优化校园外部环境。

第五十七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鼓楼区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五十九条        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分校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本章程在施行过程中,若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一律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注:

本章程于200474日由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六届二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本章程于2006115日由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六届四次教代会修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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